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坦石岗雪舫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FU0J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85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45,09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45,09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5元,由申请人江西海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