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637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正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210849905。
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858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