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如,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万爱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