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如,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万爱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