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13-14层,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824T。
负责人:鲁以亮。
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801。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6026484A。
法定代表人:曾峰。
被执行人:九江市宁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不分单元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400677986254G。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九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市宁九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一、九江市宁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城西港区米小区规划道路以东临江大市场不分单元(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共计74套房产;二、九江市宁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城西港区土地【权证号;九城国用(2014)第XX号,面积6599.42㎡】;三、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城西港区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东土地【权证号:九城国用(2011)第XX号,面积73206.2058㎡、(2012)第184号,面积45339.9388㎡】。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1日对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城西港区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东土地【权证号:(2012)第XX号,面积45339.9388㎡】以5000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变卖。因查封的上述其他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668万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已执行5000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熊 江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