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兴共、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异2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温兴共,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801。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民终字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城路18号桂花园第一栋不分单元1101、1102号(证号浔1000079810、浔1000079811),轮候冻结了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该股权已进行了质押),冻结了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九鼎物流有限公司、九江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因上述质押、查封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2020年4月3日异议人温兴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毛再昌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温兴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温兴共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新友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翔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