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9494469L。
法定代理人:丁鉴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洁、郭千千,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理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再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6026484A。
法定代理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再昌、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赣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14日,本院于审判阶段依法作出(2019)赣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安顺路以东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亦进行了查封。上述查封措施已依法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现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书面申请解除其提供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安顺路以东产品展示中心(房产证号为:九房开字第**)、科研大楼(房房产证号为:九房开字第**)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09)第**]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卢日久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