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9494469L。
法定代理人:丁鉴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洁、郭千千,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理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再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6026484A。
法定代理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再昌、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269.1415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再昌、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统一管理执行工作,需将该案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赣执57号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卢日久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