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6026484A。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寻阳区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胡淑君,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浙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39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淑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执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超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