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不分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表人曾峰。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新新加油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1234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新新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新新加油站、薛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新新加油站名下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