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九*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
法定代表人:*文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7.00元,减半收取10008.50元,由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