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2549号之一
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69754784D。
法定代表人:江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96990969X。
法定代表人:黄家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1)赣1128执2549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的房产,不动产权号【赣(2019)鄱阳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现因案外人之前对该房产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且浙江省瑞安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后我院成为首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的房产,不动产权号【赣(2019)鄱阳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小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