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执25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69754784D。
法定代表人:江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96990969X。
法定代表人:黄加阳,该公司董事长。
指定负责人:余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信息,均已经我院轮后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和公积金、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423.7097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423.7097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鹏远
审判员 章黎选
审判员 付小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