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94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阳峰乡卢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69754784D。
法定代表人:江文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罡,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自行撤回对被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