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8号
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6975478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H7T70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11,304,7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因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3.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被告***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赣11民初56号)审理判决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价款113,377,185.24元,并在原告承建的在水一方小区1#楼、2#楼、3#楼、6#楼、7#楼、9#楼、12#楼、15#楼、16#、17#楼连廊、地下室、人防地下室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金额以工程价款人民币97,377,185.24元为限。因被告***对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民间借贷普通债权,基于(2019)赣11民终879号、880号民事调解书,***向万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应执行案号分别为:2019赣11**执678号、679号),并向万年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水一方的2#楼35套的房屋,前述房屋包括在原告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在***申请执行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财产期间,原告依法向万年县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以及执行监督申请,但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罔顾事实,无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后,即将前述35套房屋的拍卖、变卖款项合计11,304,700元全部交付给了***。原告认为该错误执行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还导致原告额外产生律师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请中,就是要求被告返还万年县人民法院为***执行的前述35套房屋拍卖、变卖款11,304,700元,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关联,特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与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关联。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悦
书 记 员 郑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