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执保136号
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赣0481执保136号执行裁定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952.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952.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