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04民初2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艳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申请人:***,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赣0104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冻结*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045.7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45.78元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