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04民初213号
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艳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申请人:***,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045.7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045.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