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友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04民初213号之一
原告:***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艳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昌南分公司、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