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柏瑞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73号

原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215B。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留云,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14733944F。

法定代表人:汪斌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韦,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