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7106号
本院二O二〇年十月十六日对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案号由“(2020)赣0702民初7106号”改为“(2019)赣0702民初7106号”。
审 判 长  宋继忠
人民陪审员  宁 巧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