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执异21号
异议人(当事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雯,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东宝建筑公司股东李军、陈远平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东宝建筑公司股东李军、陈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设公司称:(2015)浔民二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15年9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调查发现东宝建筑公司2014年3月31日注册资本变更时,股东李军、陈远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增资部分的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追加该公司股东李军、陈远平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院查明: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原九江市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股东为李军、陈远平(李军,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60403196××××××××;陈远平,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604031972××××××××)。企业变更信息载明:公司原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人李军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陈远平出资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2014年3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增资4000万元,李军追加投资1200万元,陈远平追加投资2800万元,追加方式为现金,分三年付清,仍分别占注册资本的30%和70%;现有企业变更信息仍载明股东李军应缴1800万元,实缴600万元;陈远平应缴4200万元,实缴1400万元,其余无证明。
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应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东宝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增资4000万元,符合规定,现东宝公司企业变更信息仍载明股东李军应缴1800万元,实缴600万元;陈远平应缴4200万元,实缴1400万元,其余无证明,故申请人主张被执行人东宝建筑公司股东李军、陈永平未足额出资,依法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一下:
追加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军、陈远平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军、陈远平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陶龙胜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钟 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