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区官湖路以东,忠字河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99707859B。
法定代表人:范定佼。
被执行人:九江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1215B。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张仁炬,男,汉族。
九江市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8)赣04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83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404元,执行费2490.86元,截至2019年5月13日已执74722.83元,未执行100492.0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以及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