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66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李桂英,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卢锡保,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27E。
法定代表人:蒋文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桂英、卢锡保、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6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桂英、卢锡保、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5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桂英、卢锡保、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卢锡保已经实际履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桂英、卢锡保、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李桂英、卢锡保、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