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3352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市濂溪区安泰建筑构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九江市汇诚制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71KQC2J。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12E。
法定代表人:屈周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安泰建筑构件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做出(2019)赣0402民初33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