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729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
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312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龚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