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执恢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919631-2。
法定代表人:屈周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南侧财富城)。组织机构代码:05003348-4。
法定代表人:李进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115043.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4套房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抵偿总金额为8219424元。现因本院查封的其它房地产(商铺)实测面积未出来,且亦未依法竣工验收,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情况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暂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明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要件,另本院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劲松
审判员  方胜旗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