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1046号
原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12E。
法定代表人:屈周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陆家垄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420348F。
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珍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余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