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4226号
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82MA4AJJYN3B。
经营者:**,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12E。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