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安泰建筑构件租赁服务部、钟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3352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市濂溪区安泰建筑构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九江市汇诚制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71KQC2J。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安泰建筑构件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做出(2019)赣0402民初33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