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988号
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路118号F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99661J。
法定代表人:高兴长,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涂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