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3025-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宿松县。
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项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点镇温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0KEK6U。
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鄂1127民初30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75.20元。现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75.2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75.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凤球、黄爱荣所有的位于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世纪金都”36幢2单元4层403室房屋(房屋证号:黄梅县房权证小池镇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维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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