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302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宿松县。
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项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点镇温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0KEK6U。
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75.20元。担保人张凤球、黄爱荣以其所有的位于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世纪金都”36幢2单元4层403室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75.20元。
二、查封担保人张凤球、黄爱荣所有的位于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世纪金都”36幢2单元4层403室房屋(房屋证号:黄梅县房权证小池镇字第**)。
案件申请费3351元,由申请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维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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