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3025-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宿松县。
原告: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项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点镇温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0KEK6U。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原告***、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申请费3351元,合计7001元,由原告***、平项山市御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维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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