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1950号之二
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5R34X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1元,减半收取3,665.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35.5元,由原告九江银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煌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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