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7民初35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宿松县。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原告****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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