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六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民初492号
原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杰,九江市浔阳区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六金,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原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六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进行多元调解化解,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7日14时30分,原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23元,减半收取计7,211.50元,由原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清生
人民陪审员  蔡小勇
人民陪审员  汪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熊慢青
书记员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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