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350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飚,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以下简称被1。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军,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亦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被告:张照法,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诉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照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以张照法和***达成赔偿9000元的协议,且张照法已通过***的律师胡剑飚向***支付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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