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7488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茹,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5941G。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067710344。
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6346944M。
法定代表人:张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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