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4422。
法定代表人:胡才标。
委托代理人:张元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363552777。
法定代表人:杨卫朋。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所认定的工程款造价结算数额不实,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审原告所提交证据有多处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原告主体资格、工程施工时间皆不属实,且由于原审原告欺诈致申请人错过正式提交上诉,故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中,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虽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根据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公示》、《绿化工程合同书》、《石埠镇卫生院庭院绿化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在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11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判令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支付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及利息后,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对此并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判决结果。现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申请再审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诉请工程进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或鉴定等再审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彭 岚
二0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