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
法定代表人:杨卫朋。
被执行人:杨卫朋,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曹明娟,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程玉荣,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胡玉华,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杨卫朋、曹明娟、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若被执行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未能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84514.31元及利息,申请人则对被执行人程玉荣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魏璐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程玉荣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室******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程玉荣于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腾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广场B区准甲办公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美秀
审判员 程伟明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