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1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教路19号二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363552777。
法定代表人杨卫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123601********4422。
法定代表人:胡才标,负责人。
本院(2017)赣011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5796.1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