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27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爱,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或调解;签收有关诉讼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教路19号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736363552777。
法定代表人:杨卫朋。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辉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