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赣0323执恢45号
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明:
你(单位)与江西天天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赣03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王立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天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执行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立明追偿。
3、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2387元、二审受理费35575元,执行费32979.62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谢智琳、刘舜联系电话:0799-755****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信用修复指南: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