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02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34元,保全费20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004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934元。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