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0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渭升,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渭升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赣0104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洲路支行(账户:6221××××0934)存款31000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226××××1710-000000)存款310000元、兴业银行赣江新区支行(账户:5020××××6190)存款3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豫章支行(账户:1502××××6247)存款3100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070××××5341)存款27547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530××××5627)存款27547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存款275476元。现彭渭升已申请撤诉,且申请解除本案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渭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洲路支行(账户:6221××××0934)存款31000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226××××1710-000000)存款310000元、兴业银行赣江新区支行(账户:5020××××6190)存款3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豫章支行(账户:1502××××6247)存款3100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070××××5341)存款27547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530××××5627)存款27547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存款2754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