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1527号
青海博润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博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6535.7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48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7002.90元(含执行费13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青海博润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