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告:万良花,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玉带河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告:南昌市园林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碟子湖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南隔堤堤防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告:南昌市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崇敬,该局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琼,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良花与被告南昌市玉带河风景区管理处、南昌市园林开发公司、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南隔堤堤防工程管理处、南昌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良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称,现因获悉新情况,需要追加新的责任主体,故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良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1元已减半收取,由***、万良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万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