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3民初24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4幢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09920M。
法定代表人:余连高,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信园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计人民币86,2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东风320老国道两边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在中标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实际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3月份完工。双方于2018年2月3日结算,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371,92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29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为81,920元,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申请单》一份。另,被告尚欠原告中标的沙溪镇向阳村姚山工程的工资欠款4,283元,被告合计欠付原告工程欠款计人民币86,20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及余六菊系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实;证据2、《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及《结算单》各一份,证明2018年2月3日经原告与被告负责人(也是被告股东兼监事)余六菊结算东风320国道改造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计81,920元。2018年2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徐厚团结算,姚山77号房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6,283元,结算后被告支付1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4,283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和人工工资合计86,203元的事实。因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未到庭,本院未能组织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石匠,平时也从事着劳务分包工作。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系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东风村320老国道两边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在中标后,经人介绍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实际带班施工。原告历经两个月左右带班施工,案涉东风村320老国道两边改造项目工程于2017年3月份完工。双方于2018年2月3日结算,案涉东风村320老国道两边改造项目工程总工程款为371,920元,被告实际支付29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为81,920元,双方结算后由余六菊(系被告公司的财务总监)及原告在《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另,沙溪镇向阳村姚山77号房工程同样系被告中标工程,由原告带领班组承接施工盖瓦。经双方结算后,该姚山77号房工程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6,283元,并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徐厚团作为“结算人”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经原告多次催取,该项目经理徐厚团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12,000元,原告***未出具收款凭证。对于剩余的4,283元盖瓦人工工资尚未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欠款共计86,20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分包了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的沙溪镇向阳村姚山77号房盖瓦班组及东风村320老国道两边改造项目的劳务工程,在两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下,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应及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欠付原告***在沙溪镇××号房盖瓦班组工资××元及××国道两边改造项目工程款81920元,有《结算单》和《付款申请单》为据,被告公司虽未在上述两单据上盖章确认,但被告的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且该申请付款流程也符合常理,故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86,2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被告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鸿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