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4幢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09920M。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欣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