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如通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6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赣11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9万元(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扣除被执行人***支付的7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中秋节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以判决书记载为准,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妻子对上述债务承诺共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被执行人***承诺将德兴市民公园工程款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110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林源